![](/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56號王信德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2年度訴字第47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信德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別:知股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