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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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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1696號郭克義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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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癸113審易字第169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克義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郭克義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郭克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訂113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郭克義應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股   別:癸   股
書記官:陽雅涵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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