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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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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1003號聖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胡益壽、胡翡倚、石亞東及債務人胡添登商行有限公司清算人胡益壽、胡翡紋(即楊淑惠之繼承人)、胡眾鈞(兼楊淑惠之繼承人)、胡沛楠(即胡麗月之繼承人)、胡眾翔及債務人臺灣異軍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胡翡珊、陳婉麗、胡翡紋及債務人登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胡沛楠(兼胡麗月之繼承人)、胡眾鈞之定期履勘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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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智字第1410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聖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胡益壽、胡翡倚、石亞東及債務人胡添登商行有限公司清算人胡益壽、胡翡紋(即楊淑惠之繼承人)、胡眾鈞(兼楊淑惠之繼承人)、胡沛楠(即胡麗月之繼承人)、胡眾翔及債務人臺灣異軍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胡翡珊、陳婉麗、胡翡紋及債務人登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胡沛楠(兼胡麗月之繼承人)、胡眾鈞之定期履勘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1003號債權人胡明月與債務人聖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胡添登商行有限公司、臺灣異軍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本院定於113年8月13日下午3時整履勘如附表執行標的現場,併請地政派員確認如說明七執行標的應返還房屋之範圍,請查照。(★本案原定民國113年7月23日下午2時30分赴現場執行,因當日下午1時30分至2時舉行萬安演習,為避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單位因交通管制而無法準時到場,故改定上開期日進行,原定日期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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