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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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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840號林火木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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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節字第1828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火木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84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火木、卓淑梅、林鼎群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㈠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並請依說明六辦理,請查照。
㈡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及債務人對第三人因保險契約所生債權新臺幣***元,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並請依說明六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節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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