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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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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000082號蔡念慈、官信成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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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立113年度勞簡字第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念慈、官信成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簡字第8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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