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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6427號鄭麗華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洪字第36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麗華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42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司執36427)等與債務人鄭麗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本院民國113年3月6日北院英113司執洪36427字第1134023376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㈡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鄭麗華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及已扣押之醫療保險金75,203元(實際金額以作業當日金額為準),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