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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795號廖信安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樂字第1167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信安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795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廖信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⑴禁止債務人廖信安(在說明一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⑵禁止債務人廖信安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