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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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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223號蕭資穎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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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訴字第2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蕭資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2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資穎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蕭資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7,1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2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677,1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636,961元
15.6%
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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