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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223號蕭資穎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訴字第2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蕭資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2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資穎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蕭資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7,1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2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677,1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