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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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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養聲字第55號鄭氏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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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3年度養聲字第5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氏二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養聲字第55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
    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鄭氏二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文:
   聲請人鄭宗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A10****06)與相對人鄭氏二(女,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26****851)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
   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法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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