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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000196號黃嘉祥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全字第19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嘉祥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全字第196號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嘉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汝鈺
相 對 人 黃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台幣65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
於新台幣1,941,99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但相對人如以新台幣1
,941,99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