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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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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914號吳金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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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金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金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游豐維   
被   告 吳金龍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6,94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萬7,57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8萬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萬6,9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1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萬7,5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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