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914號吳金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金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金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游豐維
被 告 吳金龍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6,94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萬7,57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8萬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萬6,9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1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萬7,5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