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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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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710號簡明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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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27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明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明月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271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陳奕均  
被   告 簡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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