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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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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023號連玉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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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春113聲字第102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連玉因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023號連玉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連玉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玉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826號、113年度執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玉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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