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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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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06號陳力嘉之113年4月30日、113年6月11日、113年7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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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力嘉之113年4月30日、113年6月11日、113年7月9日準備程序期

   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4月30日、113年6月11日、113年7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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