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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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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423號陳義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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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簡字第44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義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423號原告黃晴瑄與被告陳義浩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423號
原      告  黃晴瑄
訴訟代理人  趙志強
被      告  陳義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1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9,9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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