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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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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07號洪詠舜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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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28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詠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詠舜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陳芝華  
被   告 洪詠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773元,及其中新臺幣23萬9,573
  元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8%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萬6,530元,及其中新臺幣78萬5,3
  30元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2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9,666元,及其中新臺幣12萬8,4
  66元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24%計算
  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8萬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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