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8號楊毓貞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原訴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毓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3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毓貞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3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彭昱愷  
被   告 楊毓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09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