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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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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4752號詹惟寬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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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妙字第447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惟寬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475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詹惟寬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債務人對第三人OO公司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請終止其投保之保險契約後,第三人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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