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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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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0445號洪春富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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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2004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春富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044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春富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終止如附件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325,173元及其利息(詳如前發扣押命令)範圍內,向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如單筆保單之實際解約金不足新台幣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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