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65號寇士謙(Richard Scott Carlson)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婚字第1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寇士謙(Richard Scott Carlson)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65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寇士謙(Richard Scott Carlson)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寇士謙(Richard Scott Carlson)應按時到場。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