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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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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80號豐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余明滄之補費裁定正本一件、起訴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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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豐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余明滄之補費裁定正本一件、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補字第18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
    告豐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余明滄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翁楷嵐  住臺北市
相對人  即
被   告 張秀米  住新北市
        豐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設新北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明滄 籍設新北市
           (即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翁明鈞 住花蓮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
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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