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292號張名為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3年度店簡字第2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名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簡字第29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名為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店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送達代收人 林純瀅
住同上
被   告 張名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22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2,2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