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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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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096號沈容伊,周美玲,林俊安,陳俊宏之判決書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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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2年度金字第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美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美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96號
原      告  林俊安  
被      告  陳俊宏  
            周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068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俊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四,被告陳俊宏負擔百分之
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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