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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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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672號吳明德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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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松113年度訴字第36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明德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67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准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文誼
股    別:松股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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