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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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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626號何宜齡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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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3年度訴字第36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宜齡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62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宜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2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彥傑  
被   告 何宜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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