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425號呂明賢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訴字第34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明賢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42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9時39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