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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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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33號張淑萍之準備程序筆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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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2年度訴字第45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淑萍之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33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別:知股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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