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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33號張淑萍之準備程序筆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2年度訴字第45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淑萍之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33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別:知股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