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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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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9231號黃介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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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洪字第92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介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923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請臺銀綜合證券高雄分公司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所示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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