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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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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原簡字第000010號林瑞豪、蔡軾泓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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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原簡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瑞豪、蔡軾泓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原簡字第10號原告莊家品與被告游旻晉、
      林瑞豪、林葦華、諶祐德、蔡軾泓、陳禹丞、劉坤榮、黃
      家俊、黃煜翔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
      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下午3時20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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