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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000144號柏玉潔、柏蓉蓉、柏義義、柏冰清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監宣字第1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柏玉潔、柏蓉蓉、柏義義、柏冰清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監宣字第144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柏玉潔、柏蓉蓉、柏義義、柏冰清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柏淑坤
送達代收人 徐家慧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柏美梅
關 係 人 柏興幗
柏蓉蓉
柏義義
柏玉潔
柏冰清
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柏美梅(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柏淑坤(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儀(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