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117號楊丁武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結113易字第11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丁武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117號楊丁武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楊丁武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股別:結股(多聯)
書記官:黃馨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易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丁武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
315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604號)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丁武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
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6 年 7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