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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2152號廖旭東之未經言詞辯論撤回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小字第21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旭東之未經言詞辯論撤回函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152號原告胡凱軒與被告廖旭
東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未經言詞辯論撤
回函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