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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2529號徐正安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正字第1025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正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252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徐正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