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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61號蕭煜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48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煜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6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煜勲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文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住
王彥力 住
宋誠耘 住
被 告 蕭煜勲 住
居
居
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4,532元,及其中新台幣523,532元部分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書 記 官 陳亭諭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