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1624號吳佳芸之傳票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慎113審易字第162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佳芸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吳佳芸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吳佳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別    慎

檔案下載

  • 20240710104341pdf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