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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000051號陳翝樂(原名陳聖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實113重附民字第5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翝樂(原名陳聖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金德儀等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陳翝樂(原名陳聖瑋)住
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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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