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840號李振仲之起訴狀繕本、附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38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振仲之起訴狀繕本、附件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84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附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