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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6063號潘伯君(PHAN BA QUAN)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60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伯君(PHAN BA QUAN)之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6063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與被告潘伯君(PHAN BA QUAN)間給付醫療費用
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9時26分
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鳳瀴
擬 判
股 別:庚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