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503號陳姸君、郭志豪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45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姸君、郭志豪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5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姸君、郭志豪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5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陳姸君  
      郭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姸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緩繳息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參拾壹元。如對
被告陳姸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郭志豪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陳姸君負擔。並於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
被告陳姸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郭志豪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