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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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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741號廖憶紅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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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47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憶紅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74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廖憶紅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7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葉雲仁  
被   告 廖憶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
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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