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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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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34號李智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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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3年度訴字第6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智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3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智龍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文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
訴訟代理人 林佩槿  住
被   告 樂福食代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城  住
           居
           居
           住
被      告 李智龍  住
           居
           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73,687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08,85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98,69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李智龍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22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98%,餘由被告李智龍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書 記 官 陳亭諭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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