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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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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309號李冠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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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13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冠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30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冠龍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3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文琪 
      詹博堯  
      葉雲仁  
被   告 李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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