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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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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28號施逸宣(即被繼承人施金山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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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23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逸宣(即被繼承人施金山之繼
          承人)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施逸宣(即被繼承人施金山之繼
          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承
          受訴訟聲請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3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施逸宣(即被繼承人施金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金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施金山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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