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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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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875號劉秝蓁(原名劉文婷)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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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58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秝蓁(原名劉文婷)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8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劉秝蓁(原名劉文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9時37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沈玟君

股       別:惠股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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