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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000310號胡東陞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忠113年度北司調字第3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東陞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司調字第310號聲請人胡東陞與相對人
總統府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聲請人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碧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胡東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統府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