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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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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000310號胡東陞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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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忠113年度北司調字第3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東陞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司調字第310號聲請人胡東陞與相對人
          總統府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聲請人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碧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胡東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統府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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