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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51號被告博通財經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易䫆(即劉昌賓)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3年度訴字第10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博通財經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易䫆(即
劉昌賓)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51號返還委任款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文友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