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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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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1538號邱協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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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酉112交簡字第153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邱協賜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字第1538號邱協賜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邱協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股別:酉股
書記官  陳育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12年度交簡字第1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協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協賜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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