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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72號陳奕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奕卉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蕭順元、蕭雪芳、蕭雪琴、蕭雪娥、
蕭雪雲、陳奕卉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黃怡萍
被 告 蕭順元
蕭雪芳
蕭雪琴
蕭雪娥
蕭雪雲
陳奕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
拾壹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