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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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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72號陳奕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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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奕卉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蕭順元、蕭雪芳、蕭雪琴、蕭雪娥、
          蕭雪雲、陳奕卉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黃怡萍  
被   告 蕭順元  
      蕭雪芳  
      蕭雪琴  
      蕭雪娥  
      蕭雪雲  
      陳奕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
拾壹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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