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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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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2316號田鴻環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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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鴻環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1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田鴻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發文日期: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知2316字第113405717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禁止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債務人、第三人及扣押範圍詳說明二),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知2316字第113413537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若解約金超過本院前發執行命令債權額(共427,859元),請第三人逕行發還債務人。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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