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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528號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函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本院補正函文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55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陳佳函(原名陳宜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及本院補正函文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528號原告京煜興業有限公司與被
告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